(一)單層、多層民用建筑防火分區的劃分
單層、多層民用建筑防火分區面積是以建筑面積計算的。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3.3.1.1的要求
表3.3.1.1不同耐火等級民用建筑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名稱 | 耐火等級 | 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 | 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 | 備注 |
---|---|---|---|---|
高層民用建筑 | 一、二級 | 詳情常考表5.1.1條規定 | 1500 | 對于體育館、劇院的觀眾廳,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
單、多層民用建筑 | 一、二級 | 詳情常考表5.1.1條規定 | 2500 | |
三級 | 5層 | 1200 | — | |
四級 | 2層 | 600 | — |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 一級 | — | 500 | 設備用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2 |
*表中"—"表示不允許
5.1.1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民用建筑的分類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 5.1.1
名稱 | 高層民用建筑 | 單、多層民用建筑 | |
---|---|---|---|
一類 | 二類 | ||
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 |
公眾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面積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覽、電信、郵政、財貿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筑; 3.醫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級以上的廣播電視和防火指揮調度建筑、網局級和省級電力調度建筑; 5.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書庫; |
除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層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其他公共建筑。 |
*表中"—"表示不允許
在進行防火分區劃分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防火分區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如有困難時,可采用以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 條件的防火卷簾(耐火極限3小時以上)、不以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 加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防火水幕帶分隔。防火墻上設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并應能自行關閉。
2.建筑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表 3.3.1.1 增加1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1倍計算。
3.建筑物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馬廊、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建筑面積之和不宜超過表 3.3.1.1 的規定。
但多層建筑的中庭,當房間、走道與中庭相通的開口部位,設有可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 門或防火卷簾;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設有乙級防火門或卷簾;中庭每層回廊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以及封閉屋蓋設有自動排煙設施時,中庭上下各層的建筑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發生火災時,人員不易疏散,消防人員撲救困難,故對其防火分 區面積應控制得嚴一些,規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應采用防火墻劃分防火分區,其面 積不應超過 500 平方米。
表3.3.1.2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 廠房的耐火等級 | 最多允許層數 | 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 | |||
---|---|---|---|---|---|---|
單層廠房 | 多層廠房 | 高層廠房 |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
甲 |
一級 二級 |
宜采用單層 |
4000 3000 |
3000 2000 |
— — |
— — |
乙 |
一級 二級 |
不限 6 |
5000 4000 |
4000 3000 |
2000 1500 |
— — |
丙 |
一級 二級 三級 |
不限 不限 2 |
不限 8000 3000 |
6000 4000 2000 |
3000 2000 — |
500 500 — |
丁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3 1 |
不限 4000 1000 |
不限 2000 — |
4000 — — |
1000 — — |
戊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3 1 |
不限 5000 1500 |
不限 3000 — |
6000 — — |
1000 — — |
*表中"—"表示不允許
(二)廠房防火分區的劃分
廠房每個防火分區面積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應符合表 3.3.1.2 的要求。多層廠房表中最 大允許占地面積系指每層允許最大建筑面積。
在進行防火分區劃分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防火分區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防火墻上開設門窗洞口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廠房(甲類廠房除外)如面積超過表 3.3.1.2 中的規定的數值,設置防火墻有困難時,可用防火卷簾或防火水幕帶等進行分隔。
2.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及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紡織廠房(麻紡廠除外),其防 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表 3.3.1.2 中的規定增加 50%,但上述廠房的原棉開包、清花 車間均應設防火墻分隔。
3.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 可按表 3.3.1.2 的規定增加 1.5 倍。
4.甲、乙、丙類廠房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按表 3.3.1.2的規定增加 1 倍;丁、戊類廠房設自動滅火系統時,其占地面積不限。局部增設時,增加面 積按該局部面積的 1 倍計算。
表3.3.1.3倉庫的層數和面積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 倉庫的耐火等級 | 最多允許層數 | 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 | |||||||
---|---|---|---|---|---|---|---|---|---|---|
單層廠房 | 多層廠房 | 高層廠房 |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
每座倉庫 | 防火分區 | 每座倉庫 | 防火分區 | 每座倉庫 | 防火分區 | 防火分區 | ||||
甲 |
3、4項 1、2、5、6項 |
一級 一級、二級 |
1 1 |
180 750 |
60 250 |
— — |
— — |
— — |
— — |
— — |
乙 | 1、2、4項 |
一、二級 三級 |
3 1 |
2000 500 |
500 250 |
900 — |
300 — |
— — |
— — |
— — |
2、5、6項 |
一、二級 三級 |
5 1 |
2800 900 |
700 300 |
1500 — |
500 — |
— — |
— — |
— — |
|
丙 | 1項 |
一、二級 三級 |
5 1 |
4000 1200 |
1000 400 |
2800 — |
700 — |
— — |
— — |
150 — |
2項 |
一、二級 三級 |
不限 3 |
6000 2100 |
1500 700 |
4800 1200 |
1200 400 |
4000 — |
1000 — |
300 — |
|
丁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3000 1000 700 |
不限 1500 — |
1500 500 — |
4800 — — |
1200 — — |
500 — — |
|
戊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不限 1000 700 |
不限 2100 — |
2000 700 — |
6000 — — |
1500 — — |
1000 — — |
*表中"—"表示不允許
(三)庫房防火分區的劃分
庫房每個防火墻間面積及最大允許占地面積應符合表 3.3.1.3 的要求。 在進行防火分區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防火分區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其上開設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2.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庫房、電石庫房、聚乙烯庫房、尿素庫房、配煤庫房以及車站、 碼頭、機場內的中轉倉庫,其建筑面積可按表 3.3.1.3 的規定增加 1 倍,但耐火等級不應低 于二級。
3.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的庫房,其建筑面積可按表 3.3.1.3 及上述“2”的規定增加1倍。
4.在同一座庫房或同一個防火墻間內如儲存數種火 災危險性不同的物品時,其庫房或 隔間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按其中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
(四)高層廠房防火分區的劃分
高層廠房是指建筑高度超過 24m 的兩層及兩層以上的廠房
高層廠房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 3.3.1.2 的要求。甲類廠房不能 設在高層廠房內。高層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在進行防火分區劃分時,應注意 以下幾點:
1.防火分區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
2.乙、丙類廠房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面積可按表 3.3.1.2的規定增加1倍;丁、戊類廠房設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限。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 按該局部面積的 1 倍計算。
(五)高層庫房防火分區的劃分
高層庫房是指建筑高度超過 24m 的二層及二層以上的庫房。甲、乙類物品及丙類可燃液 體不應儲存在高層庫房內。高層庫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高層庫房每個防火分區防火墻間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 3.3.1.3的要求。 高層庫房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建筑面積可按表 3.3.1.3 增加 1 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 1 倍計算。
(六)高層民用建筑防火分區的劃分
根據高層民用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及高層建筑的特點,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參考國外對高層民用建筑防火分區的劃分,我國《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高層民用建筑每 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超過表 3.3.1.1的規定。
在進行防火分區劃分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劃分防火分區的防火分隔物除防火墻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防火卷簾和防火水幕帶等。
2.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按表 3.3.1.1增加 1 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 1 倍計算。
3.高層建筑內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且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 4000 平方米, 地下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 2000 平方米。
4.當高層建筑與其裙房之間設有防火墻等防火分隔設施時,其裙房的防火分區允許最 大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500 平方米,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 積可增加 1 倍。
5.高層建筑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傳送帶等開口部位時, 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表 3.3.1.1的規定。 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防火卷簾或水幕等分隔設施時,其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6.高層建筑中庭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區 面積時,應采取本節中有關中庭防火分隔的措施。
7.設在變形逢處附近的防火門,應設在樓層數較多的一側,且門開啟后不應跨越變形縫。
8.設置防火墻有困難的場所,可采用防火 卷簾作防火分隔,當采用以背火面溫升作耐 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 3h;當采用不以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 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卷簾兩側應設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系統保護,系統噴水延續時 間不應小于 3h。噴頭的噴水強度不應小于 0.5L/S.M ,噴頭間距應為 2m 至 2.5m,噴頭距卷 簾的垂直距離宜為 0.5m。
9.設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 簾應在卷簾的兩側設置啟閉裝置,并應具有乍動、手動和 機械控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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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防火演練,消防法規,家庭防火,消防培訓,災報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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