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政府召開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云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結合全省實際情況,針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基本特性,明確了火災高危單位的基本定義、類型和界定標準。在界定火災高危單位時,將人員密度是否高和消防安全條件是否差作為主要界定依據。同時,《規定》明確了火災高危單位的確定程序。
《規定》嚴格規定了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要求火災高危單位要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履行的增加防火巡查次數、控制場所容納人數等消防安全職責分類做特別規定。對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在管理中引入了信用評價機制,將消防安全評估結果和單位及個人信用掛鉤;對區域性火災高危單位限期采取消防安全改造和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作了明確規定;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火災高危單位實行政府掛牌督辦;加大消防機構對火災高危單位監督檢查的頻次;明確了違反本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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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防火演練,消防法規,家庭防火,消防培訓,災報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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